人 事 管 理 規 則 之員工訓練、考核及獎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報到
第三章 禁制
第四章 僱用
第五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
第六章 工資
第七章 福利
第八章 獎懲與升遷
第九章 勞資雙方契約之終止
第十章 退休及職業災害補償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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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特依據政府法令規章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未定訂者。依照勞工法令及本公司規章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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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受僱於本公司之工作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為特約或兼職人員一合約另訂之。 |
3. |
本公司勞雇雙方均應致力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勞資和諧促進而努力。 |
第二章 報到
1. |
本公司新進員工,經甄選及審查合格後方得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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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進人員應於聘用後3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
3. |
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職務上需要須附機車及汽車駕照影本一份> |
4. |
填具公司員工資料卡一份。兩吋照片2張。(護照影本一份)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
5. |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45天。試用考核不合格者無條件予以解僱。 |
第三章
禁制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公司之職員。
1. |
曾在公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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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服從管理階層管教,不依管理制度任職者。 |
3. |
被解僱或未經核准而擅自離職者。 |
4. |
受通緝在案者。 |
5. |
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
6.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7. |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著。 |
第四章 僱用
1. |
本公司之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定。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指揮與監督。 |
2. |
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調動職員工作。員工應予以配合。 |
3. |
職員應公私分明。相互尊重。誠懇相處。協力達成公司之經營目標。 |
4. |
職員應盡忠職守。杜絕浪費。提高服務品質。致力於業務之開發。 |
5. |
員工對外應保守業務上或職務上之機密。 |
6. |
職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絡或其他不法之利益。 |
7. |
職員不得以職務上之名義對外做保。 |
8. |
員工未經核准不得經營或受聘從事於與公司業務性質類似之工商業。亦不得請假而往他處工作。 |
9. |
職員應品行儀容端正。維護個人及公司之名譽。 |
第五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
1. |
職員應依照公司之規定時間上下班。 上下班時間:星期一∼星期五。早上08:30 ~ 12:30。下午14:00 ~ 18:00。 |
2. |
由於個人業務上之需要的員工於下班時間或星期六、日工作者不發給加班費。 |
3. |
所有職員均應簽到。(高階主管另有約定者除外) |
遲到及早退規定:
1. |
公司設有全勤獎金。員工每人每日上班不得遲到,遲到者全勤獎金取消。 |
2. |
休假依照人事行政局所頒布之規定予以休假。 |
請假規定如下:
1. |
事假應於前一日向主管請准。備有齊全之文件者可核定情形。扣全勤。事假一律不發給當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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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病假
病假一日須向主管報備。取得公私立醫院之憑證可向公司請假。當日薪資照發。不扣全勤。未取得證明。(全勤取消) |
3. |
婚假依勞基法規定.檢附請帖或結婚證書影本一份。(不扣全勤) |
4. |
喪假依勞基法規定,可申請「分次給假」薪資照發。(不扣全勤) |
5. |
產假:8天。(含國定假日)(不發全勤) |
6. |
年假:依勞基法規定。 |
7. |
陪產假:3天,須於分娩當日前後2∼5天內請假(含國定假日)。 |
第六章 工資
1. |
薪資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另訂勞動契約時議定之。 |
2. |
薪資每月五日給付。如遇國定假日順延。 |
3. |
薪資以新台幣給付。 |
4. |
員工之底薪(依照面談時條定) |
員工另有工作獎金不等,經由各項評比發給。評比項目如下:
a. |
工作態度是否積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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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上下班出席的情況。 |
c. |
與其他員工相處的情形。 |
d. |
對於旅遊事業的專注。 |
e. |
對公司的向心力 。 |
f. |
業績的進步程度。 |
g. |
上班之服裝儀容是否適當 。 |
h. |
學習程度的考核。 |
i. |
與客戶接洽的態度。 |
j. |
各項業務的創意表現。 |
其他津貼
業績計算依當時情形另行頒佈業績規定。
第七章 福利
1. |
本公司員工均由公司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和觀光局報異動。對於員工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依照政府公佈之(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由公司辦理轉請勞保局給付。 |
2. |
新進員工試用期滿。得參加旅行公會舉辦之票務課程。公司支付訓練費用。 |
3. |
凡接受領隊。票務。經理
人等有關工會的訓練課程,可由公司負擔費用,唯受訓前公司得跟員工另行簽訂合同確保員工繼續於公司服務。 |
其他獎金
1. |
端午節依照上半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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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秋節依照下半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
3. |
年終獎金依照全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
4. |
如有特殊業務獎金則另訂之。 |
第八章 獎懲及升遷
1. |
考績每月評比/由經理級以上人員評比。 |
2. |
考績分為優/甲/乙/丙/丁 五級。 |
3. |
年終獎金之發放為年度考績評比乙等以上得領年終獎金。 |
4. |
年度考績優等者年終獎金加發20%。乙等者扣20%。丙等乙以下不發放。 |
本公司員工經評審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予以獎勵
1. |
服務勤勞。忠於職守。成績優異堪為員工之模範者。 |
2. |
對於危害公司權益之情事。能事先舉發並採防患措施而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
3. |
對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處理得當。保護公司/人員之生命/財產安全者。 |
4. |
對於提高業務量。降低成本有貢獻者。 |
5. |
其他應予獎勵者。 |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依照情節輕重予以懲戒處分
1. |
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之機密。 |
2. |
無故拒絕上級指派之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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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經承辦人許可擅自翻閱或取走非經管之文書財物者。 |
4. |
工作不力。未盡職責。積壓文件督導不周延誤時效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
5. |
公司規定參加之教育訓練或講習等。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者。 |
6. |
承接私件未呈報公司依業務侵占罪送辦。 |
7. |
一個月內連續曠職2日以上或遲到6天以上者。 |
8. |
未經核准為其他旅行社或相關產業約聘僱擔任領隊、導遊之職者。 |
9. |
以上各項情形公司得予立即開除處分。 |
第九章 勞資雙方契約之終止 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1. |
轉讓或歇業時。 |
2. |
本公司或所分屬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 |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4. |
本公司或所屬分公司因不可抗力則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5. |
員工有重大違規情事。公司得不經警告予以終止勞動契約(免職)。同時不支給資遣費。 |
第十章 退休及職業害補償
本公司所屬員工退休皆依勞保給付為準,員工皆享有公司投保之壽險公司團體保險。
第十一章 附則
本規章於中華民國105年 8月2日制定。
同日起生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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