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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管 理 規 則 之員工訓練、考核及獎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報到

第三章 禁制

第四章 僱用

第五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

第六章 工資

第七章 福利

第八章 獎懲與升遷

第九章 勞資雙方契約之終止

第十章 退休及職業災害補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1.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特依據政府法令規章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未定訂者。依照勞工法令及本公司規章之規定行之。

2. 凡受僱於本公司之工作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為特約或兼職人員一合約另訂之。
3. 本公司勞雇雙方均應致力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勞資和諧促進而努力。

 

第二章 報到

1.

本公司新進員工,經甄選及審查合格後方得僱用。

2. 新進人員應於聘用後3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3. 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職務上需要須附機車及汽車駕照影本一份>
4. 填具公司員工資料卡一份。兩吋照片2張。(護照影本一份)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5.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45天。試用考核不合格者無條件予以解僱。

 

第三章 禁制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公司之職員。

1.

曾在公司服務。

2. 不服從管理階層管教,不依管理制度任職者。
3. 被解僱或未經核准而擅自離職者。
4. 受通緝在案者。
5. 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6.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7.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著。

 

第四章 僱用

 

1.

本公司之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定。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指揮與監督。

2. 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調動職員工作。員工應予以配合。
3. 職員應公私分明。相互尊重。誠懇相處。協力達成公司之經營目標。
4. 職員應盡忠職守。杜絕浪費。提高服務品質。致力於業務之開發。
5. 員工對外應保守業務上或職務上之機密。
6. 職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絡或其他不法之利益。
7. 職員不得以職務上之名義對外做保。
8. 員工未經核准不得經營或受聘從事於與公司業務性質類似之工商業。亦不得請假而往他處工作。
9. 職員應品行儀容端正。維護個人及公司之名譽。

 

第五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

 

1.

職員應依照公司之規定時間上下班。 上下班時間:星期一∼星期五。早上08:30 ~ 12:30。下午14:00 ~ 18:00。

2. 由於個人業務上之需要的員工於下班時間或星期六、日工作者不發給加班費。
3. 所有職員均應簽到。(高階主管另有約定者除外)


遲到及早退規定:

 

1.

公司設有全勤獎金。員工每人每日上班不得遲到,遲到者全勤獎金取消。

2. 休假依照人事行政局所頒布之規定予以休假。

 

請假規定如下:

 

1.

事假應於前一日向主管請准。備有齊全之文件者可核定情形。扣全勤。事假一律不發給當日薪資。

2.

病假 病假一日須向主管報備。取得公私立醫院之憑證可向公司請假。當日薪資照發。不扣全勤。未取得證明。(全勤取消)

3. 婚假依勞基法規定.檢附請帖或結婚證書影本一份。(不扣全勤)
4. 喪假依勞基法規定,可申請「分次給假」薪資照發。(不扣全勤)
5. 產假:8天。(含國定假日)(不發全勤)
6. 年假:依勞基法規定。
7. 陪產假:3天,須於分娩當日前後2∼5天內請假(含國定假日)。

 

第六章 工資

 

1.

薪資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另訂勞動契約時議定之。

2. 薪資每月五日給付。如遇國定假日順延。
3. 薪資以新台幣給付。
4. 員工之底薪(依照面談時條定)

 

員工另有工作獎金不等,經由各項評比發給。評比項目如下:

 

a.

工作態度是否積極。

b. 上下班出席的情況。
c. 與其他員工相處的情形。
d. 對於旅遊事業的專注。
e. 對公司的向心力 。
f. 業績的進步程度。
g. 上班之服裝儀容是否適當 。
h. 學習程度的考核。
i. 與客戶接洽的態度。
j. 各項業務的創意表現。

 

其他津貼
業績計算依當時情形另行頒佈業績規定。

 

第七章 福利

1.

本公司員工均由公司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和觀光局報異動。對於員工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依照政府公佈之(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由公司辦理轉請勞保局給付。

2. 新進員工試用期滿。得參加旅行公會舉辦之票務課程。公司支付訓練費用。
3.

凡接受領隊。票務。經理 人等有關工會的訓練課程,可由公司負擔費用,唯受訓前公司得跟員工另行簽訂合同確保員工繼續於公司服務。

 

其他獎金

 

1.

端午節依照上半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2. 中秋節依照下半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3. 年終獎金依照全年度營運狀況核發。
4. 如有特殊業務獎金則另訂之。

 

第八章 獎懲及升遷

 

1.

考績每月評比/由經理級以上人員評比。

2. 考績分為優/甲/乙/丙/丁 五級。
3. 年終獎金之發放為年度考績評比乙等以上得領年終獎金。
4. 年度考績優等者年終獎金加發20%。乙等者扣20%。丙等乙以下不發放。

 

本公司員工經評審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予以獎勵

 

1.

服務勤勞。忠於職守。成績優異堪為員工之模範者。

2. 對於危害公司權益之情事。能事先舉發並採防患措施而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3. 對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處理得當。保護公司/人員之生命/財產安全者。
4. 對於提高業務量。降低成本有貢獻者。
5. 其他應予獎勵者。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依照情節輕重予以懲戒處分

 

1.

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之機密。

2. 無故拒絕上級指派之職務者。

3. 未經承辦人許可擅自翻閱或取走非經管之文書財物者。
4. 工作不力。未盡職責。積壓文件督導不周延誤時效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5. 公司規定參加之教育訓練或講習等。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者。
6. 承接私件未呈報公司依業務侵占罪送辦。
7. 一個月內連續曠職2日以上或遲到6天以上者。
8. 未經核准為其他旅行社或相關產業約聘僱擔任領隊、導遊之職者。
9. 以上各項情形公司得予立即開除處分。

 

第九章 勞資雙方契約之終止 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1.

轉讓或歇業時。

2. 本公司或所分屬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4. 本公司或所屬分公司因不可抗力則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5. 員工有重大違規情事。公司得不經警告予以終止勞動契約(免職)。同時不支給資遣費。

 

第十章 退休及職業害補償 本公司所屬員工退休皆依勞保給付為準,員工皆享有公司投保之壽險公司團體保險。

 

第十一章 附則

 

本規章於中華民國105年 8月2日制定。 同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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